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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——军民融合与科技创新研究中心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科学管理,提升科研为教学服务、为学科建设服务、为人才培养服务、为社会经济服务的综合竞争力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》和《山西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》等文件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任务
(一)按照上级部门基地建设的标准,开展科学研究、人才培养、学术交流、资料信息建设、咨询服务等工作。
(二)通过组织科研项目、产出研究成果,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,建立知识创新机制,为学科建设服务。
(三)为学校科研创新团队的成长提供高级支撑平台。
(四)承担学校重大科研任务,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。
(五)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、学术骨干和优秀科研创新团队,造就学术精英。
第二章 管理体制
第三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,坚持“合理布局,重点发展”的原则,坚持依托学科建设基地、依托基地建设团队的方针,把基地建设成为学科建设、学科学术带头人、青年骨干教师培养、优秀科研创新团队建设的科研平台。
第四条 学院对重点研究基地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。
第五条 学院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
(一)制定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,并负责检查、落实。
(二)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相应配套经费。
(三)为重点研究基地配备数量充足的专职科研人员、精干的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。配置独立的办公、实验和资料室用房及设备。
(四)组织和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。
(五)向上级部门定期报告重点研究基地工作。
第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,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。
第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主要职责
(一)负责全面实施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。
(二)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。
(三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。
(四)负责聘任副主任、专兼职研究人员及管理人员。
(五)负责日常管理工作,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。
(六)负责向学校和主管部门报告工作。
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
重点研究基地设学术委员会,是基地的最高学术决策机构。
(一)学术委员会的职责。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;审议各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;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性研究项目的评审并提出资助额度建议;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;对重大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予以监督;协调本学科领域重大学术活动。
(二)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。学术委员会由7人构成,其中学院内部人员2人,外部人员5人。学术委员会主任经全体学术委员选举产生。学术委员每届任期四年,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。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。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、增补、主任人选、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,应在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。
第三章 人员管理
第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专、兼职研究人员进驻重点研究基地从事项目研究(以下简称:驻所研究)的工作时间:校内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;校外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3个月;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每年不得少于1个月。
第十条 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的稳定性和开放性,校内专职人员一般不应少于15人,校外兼职人员不应低于校内专职研究人员数的三分之一。
第四章 人才培养
第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重大项目研究,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。
第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重大项目的研究与新课程的开发紧密结合起来,在四年评估时至少应开发两门以上的新课程,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,在更新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。
第五章 成果管理
第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充分发挥基础研究的优势,瞄准学科前沿,增强创新意识,树立精品观念,力争产出填补学科空白的和具有学术前瞻性的创新之作。
第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研究所取得的著作和研究报告类成果,须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“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”字样。
第六章 图书、资料、信息、档案管理
第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立专门图书资料室,应拥有种类齐全的专业书刊资料,特别是必要的外文书刊资料。图书资料室应配备具有馆员或相应职称的专职资料人员。
第十六条 学院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创办内部发行的学术刊物,建立独立网站等学术成果发表、展示的媒介和园地。学术刊物应注明“9999js金沙老品牌创新研究中心主办”字样。
第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,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。
第七章 附则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9999js金沙老品牌负责解释。
二○一八年九月三日